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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函〔2018〕418 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制度,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发展,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87号)各项改革任务要求,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各系列专业类别问题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各系列应对本系列职称现有专业进行梳理,结合本行业的实际需要,可对现有专业类别进行增减,各系列主管部门提出专业类别调整意见,报我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关于健全职称层级设置问题

目前我省工程、经济、会计、技工院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14各系列未设置正高级职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请各系列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报我厅审核后,联合印发实施。各系列于2019年上半年完成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制定,未制定条件的系列不得设置正高级,也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

 三、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问题

按照国家的部署和我厅统一安排,实施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的制度,各系列不得自行制定衔接办法。

四、关于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考核问题

    各系列主管部门应将品德考核办法纳入到具体的评审条件中,进一步规范考核行为,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在组织申报时,应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在评审过程中,重点核实申报人论文论著等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五、关于修订职称评价标准问题

(一)修订程序

各系列主管部门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要为基础,结合本行业实际,修订职称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我厅审核,联合印发后实施(各系列完成修订时间见附表)。

(二)修订有关要求

1、职称评审条件应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论文条件和研究成果条件。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2、在职称评审条件中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和拥有情况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3、在评审条件中明确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参加评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4、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在评审条件中明确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其专业和层级向所在市县或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5、各工程系列评审条件中还应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本专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6、在卫生、农业等系列推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制度,制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审条件,并开展单独评审。

7、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逐步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六、关于社会化评审问题

由我厅授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评审,各系列主管部门也可根据评审的实际情况,推荐本系列条件成熟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化组织,经我厅考核合格后,批准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

    七、关于评聘结合问题

实行自主评审的各高校等单位应严格落实用人自主权,实行“评聘结合”,确保评审通过的人员聘用到相应的岗位。中小学教师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实行“评聘结合”,不得评而不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各单位应按照岗位需求推荐申报人。

八、关于健全职称评审公共服务体系问题

(一)鼓励各系列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全省共享的评审专家库。

    (二)各市县可建立跨地区评审制度,不具备独立评审条件的,可采取联合评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