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代办电话
行业动态 所在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琼建人〔2019〕182 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建设企事业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琼人才局通〔2019〕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专业及权限

(一)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后,各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部门、市县(单位)可视情受理。

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专业

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高、正高级专业职称评审分为建筑学、建筑结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建筑工程(含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程管理等)、建筑装饰工程(含建筑幕墙)、给水排水工程(含消防工程)、暖通与空调工程、城镇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含高尔夫球场)、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等专业。

(三)评审权限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关于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通知》(琼人社函〔2018〕417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和正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受理、初审、评审工作,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材料的受理、初审、评审工作由各市县负责。

二、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申报初、中级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业绩、论文、接受继续教育等具体条件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琼建人[2019]17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申报人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应具备的学历、资历、业绩、论文、接受继续教育等具体条件分别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琼人劳保专[2006]89号)、《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琼人社发[2009]81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等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3)。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二)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人〔2017〕110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的前置条件。

(三)不同系列、不同专业须转评后才能按照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4),初、中级一式2份,高级、正高级一式3份,除贴于评审表内相片外,另附2张(贴在评审表次页)用于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个人综述材料。由本人撰写,内容包括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现职业绩、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

3.个人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2000年以后毕业的须提供在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书、获奖证书、业务进修培训结业证书,《海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提供近五年平均每年48学时的证书,其中须有接受《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培训登记),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或省级学术机构论文评选证书(证明)等。

4.业务考绩档案。内容包括初、中、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任现职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

5.业绩证明材料。按照相应《评审条件》中各专业所列业绩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预决算书、施工(监理)合同等,其中申请破格人员需提供相应获奖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6.期刊上发表论文。须是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同时具备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7.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概况表》(概况表样式见附件6),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概况表》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8.初、中级评审申报人员除提供以上1至6项材料外,其余材料按照各市县评审机构的具体申报材料要求执行。

9.在省外取得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且目前在我省工作需要晋升副高级职称或正高级职称的,应按照琼人社函〔2016〕798号、琼人社发〔2017〕170号文件要求,进行流动人员职称确认后,方可在我厅申报副高级职称或正高级职称评审。

(二)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除特别说明的外,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申报正高级人员的学历证书等材料须收取原件,待评审工作结束后退还,其它原件审核后即退还)。材料要按个人综述材料、单位公示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资格证书、聘任书、获奖证书、业务进修培训结业证书、海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论文证书、业绩证明材料、论文(原文)等顺序装订成册(不便装订的业绩材料可单列,《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业务考绩档案无需装订),封面注明申报人姓名、身份证号、专业、单位,第二面附目录及页码。

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加强申报材料审查和公示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申报前审查和公示工作,即在申报前要对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单位公开展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单位要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鉴定。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单位鉴定意见”栏中,“主管领导”应由单位法人签字。凡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至9月6日(工作日)。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报送,不接受委托他人报送材料。

申报初级、中级职称材料由各市县自行安排。

副高级、正高级职称材料受理地点:海口市琼苑路省府住宅南区24幢301室。

联系电话:0898-65326216。

六、专家评审及答辩时间安排

2019年10月—11月开展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的专家评审及答辩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中、初级评审时间由各市县自行安排。

七、有关规定

(一)做好职称初次认定工作。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一致或相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在申报人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附件5)后,按规定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执行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办法。落实《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要求,对符合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规范资格证书遗失补发工作。为简化办事流程,不再要求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表从海南人才工作网站下载,并提供申请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原评审表原件(或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布文件、一张两寸红底免冠照片等相关补证材料,由具备相应评审权的部门(单位)补发证书。因机构改革,部分专业转移的,由现专业所属部门办理。

(四)开展自主评审确有困难的市县要主动向邻近有条件的市县寻求协作,并在评审所需的经费、人员等方面予以配合,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为他们提供职称评审服务。

八、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保证评审质量。对申报材料不全、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对来信来访反映职称各类问题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处理,并按要求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提交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好推荐关。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凡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虚报资历、业绩者等品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根据《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规定,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推荐把关不严的或被投诉举报查实的,将对用人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对相关人员及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同时,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