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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换发电子培训合格证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换发电子培训合格证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各建设培训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方案》(琼建人函〔2019〕5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简称《培训合格证书》)换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简称《电子培训合格证》)及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证工作

(一)换证范围

2015年-2018年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土建施工员(代码101)、装饰装修施工员(代码102 )、设备安装施工员(代码103 )、市政工程施工员(代码104)、土建质量员(代码106)、装饰装修质量员(代码107)、设备安装质量员(代码108 )、市政工程质量员(代码109)、材料员(代码111)、机械员(代码112)、劳务员(代码113)、资料员(代码114)、标准员(代码115)等《培训合格证书》,且证书信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rcgz.mohurd.gov.cn)中可查询到;若在系统中查询不到的,请于2020年11月10日前,本人凭身份证原件、证书原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11办公室核查档案;原《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不在换证之列。

(二)换证时间

持有《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参加继续教育方式,务必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电子培训合格证》换发工作,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三)换证流程

持有符合换证条件《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通过考核后换发《电子培训合格证》,具体流程如下:学员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rcgz.mohurd.gov.cn),注册个人用户,按要求填写个人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头像,同时在系统“继续教育”中可查看个人已学继续教育学时信息。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可在“证书管理”中对原证书进行更新,点击“更新”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同时原证书作废。

二、继续教育工作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电子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应依据继续教育大纲参加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原《电子培训合格证》作废。

参加具备资格培训机构(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查询”栏目中的培训机构和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我厅服务窗口承诺备案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或在线网络学习培训,学习不少于32学时(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并经考核后,培训机构按每月两批次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信息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三、注意事项

(一)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安全员证书可依据继续教育大纲参加每年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可继续使用到持证人终止从业。

未换发《电子培训合格证》的原土建施工员(代码101)、装饰装修施工员(代码102)、设备安装施工员(代码103)、市政工程施工员(代码104)、土建质量员(代码106)、装饰装修质量员(代码107 )、设备安装质量员(代码108)、市政工程质量员(代码109)、材料员(代码111)、机械员(代码112)、劳务员(代码113)、资料员(代码114)、 标准员(代码115)等《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2020年12月31日后停止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信息変更、延续、注销等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施工单位开展《电子培训合格证》换发工作;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尽快组织本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及时换证;各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证各项工作,做到不遗漏。

(二)参加继续教育由施工单位或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根据自身条件自行选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刘永智,联系电话:0898-6535282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日